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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經10年、兩屆人大四易其稿預算法今或通過草案規定-- 省級政府可在限額內舉債
  今日,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審稿將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表決。
  草案規定,只有省級政府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債,其他地方政府及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債。
  預算法草案今天表決
  《法制晚報》記者從全國人大瞭解到,今天下午4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佈廳舉行新聞發佈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將答記者問。
  10年、兩屆人大、四易其稿、30餘萬條征求意見,前三次審議稿均沒有提交表決。按照慣例,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的法律草案都是征求多方意見並經過反覆修改,基本已無爭議的、成熟的法律草案。
  預算法將於今日提請大會表決。《法制晚報》記者採訪得知,該法草案此前的分歧基本得到解決。綜合各方信息,外界普遍認為,這次會議上最終通過的可能性很大。"通常如果意見分歧較大、難以達成共識,不會貿然進行表決,如果交付表決,通過的可能性應該很大。"一位全國人大預工委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表示,經過此前一到三審稿三次修改之後,預算法在立法宗旨、預算透明度、允許地方發債等方面有了很大進步,比較超前,適應了未來很多年的一個需要。在專家看來,三審稿已經是比較成熟的稿子。
  預算法修法歷程
  1994年
  通過的現行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2008年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地方政府為拉動經濟增長,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資金需求巨大。
  2009年
  全國人大開始審議國務院代地方發債的方案。當年,財政代理地方發行了2000億債券,納入地方預算管理。
  2011年
  預算法修訂的初審稿遞交給人大常委會審議,初審稿賦予地方政府舉債的權力。
  2012年
  二審稿恢復了現行預算法的規定,明確指出地方政府不列赤字,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2013年
  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債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要建立規範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
  今年4月
  三審稿再次給地方發債開口子。
  省級政府在限額內舉債
  此前,預算法爭議的焦點在於地方政府是否能舉債?這個問題在財稅、法學界爭議頗大。
  對於地方債,四審稿明確指出只有省級政府,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債,其他地方政府及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債。但是,四審稿相比三審稿增加了例外規定,允許在預算執行中增列赤字。
  值得一提的是,四審稿對地方舉債的規定多出了半句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這引起了外界的關註。這個例外條款體現在預算執行環節,四審稿規定:省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政府報本級人代會或其常委會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並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文/記者溫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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