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向軍
  既然根治霧霾問題最快至少需要15年至20年左右,那麼治理措施我們只能作次優化選擇——加快環境稅收立法,以費改稅,通過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改變企業的經營行為,取得環境保護的最佳效果。
  長期以來,環保部門通過制定排污標準並收取排污費,來促使高能耗、重污染企業節能減排,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但也帶來很多弊端。首先,排污費只有在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才收取,這導致很多未“達標”的污染企業無償使用並污染公共環境資源,卻無需對污染行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同時,排污費定額收取,加之追求GDP下政府監管不力和失位,使得繳納排污費成為污染企業合法排污的理由,費用一交,污染更加失控,嚴重戕害環境。
  立法開徵環境稅,不僅僅是簡單的“費改稅”字詞轉換,而是從國家法律層面建章立制,本著“誰污染,誰負責,誰交稅”的原則,有污染就有課稅,不交、欠稅的行為將由稅法規制,並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環境稅的收取標準立足於提高排污成本,讓違法行為得不償失,轉而積極減排防污,這對污染企業、責任人,尤其大能耗、高排污的企業,無疑是一種威懾和觸動,有效促進其加強管理,節能減排,改善技術,加快企業轉型升級。
  環境稅的收取,一方面有利於環境保護、改善本身,同時還可以減輕巨額財政負擔,並形成良性循環,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提升公民幸福指數,達致多贏局面。
  因此,立法開徵環境稅,是較長時期內無法根治霧霾問題的現實選擇,也是有益嘗試。當然,作為一種次優選擇,不能指望隨著環境稅的開徵,霧霾治理立竿見影。環境稅開徵,是撬動經濟杠桿保護環境,還需配套提供完善的法律杠桿等,對惡意排污和監管不力行為均應有效規制。只有多管齊下,通過法律、稅收、金融、技術等一系列改進舉措,把好環境污染預防和治理兩道關口,才能取得滿意效果。  (原標題:以稅治霾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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