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建築設計許人從事加盟經營活動
  ■本報記者 融資李璟
  簽協議獲得某品牌特許加盟資格,兩女子耗化療副作用資近10萬元合辦舞蹈培訓中心,不料經營不到一年總公司就宣佈終結加盟。因認定與自己簽協議的蔡姓女子不具備特許加盟資格,兩人訴至法院請求認定協議無效,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近1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授權關係實際存在,駁回原告訴求。
  李芸和張婷(均化名網站優化)都是舞蹈愛好者,想一起創業開設一家舞蹈培訓機構,便將此想法告訴了蔡某。蔡某在江漢區經營一家舞蹈健身中心,她自稱享有某品牌在湖北地區總代理權限。2011年4月,李、張與蔡某簽訂一份為期3年的《協議書》。雙方約定,加盟費為2萬元,每年加盟管理費為5000元。蔡某授權李張二人使用北京某公司的舞蹈品牌及名稱,並提供業務指導及教學資料等。
  此後,李芸和張婷向蔡某支付了加盟費和第一年的管理費,並花4萬餘元竹北買房租下一處場地,設立了武漢某舞蹈培訓中心。然而,蔡某並未如約對她們進行開業培訓等指導,李張二人經調查才得知,蔡某根本就沒有該品牌在湖北地區的總代理權,她們開辦的公司不能正常使用該品牌和名稱。
  經多方交涉,北京總公司於2012年3月出具了一張收據,載明收到了李芸和張婷支付的加盟管理費,培訓中心繼續經營。不料剛進入正軌,同年7月總公司突然在全國發佈《終結加盟合作》公告,宣佈即日起終結廣州、武漢等城市的品牌使用權,並取消繼續加盟合作資格。
  隨後,李芸和張婷要求解除加盟關係未果。兩人認為蔡某的行為涉嫌欺詐,遂訴至武漢中院,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無效,並要求對方返還已支付的加盟費及管理費共2.5萬元,賠償經濟損失9.3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協議書》為特許經營許可合同。而李、張指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許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經營活動,因此蔡某無權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經查明,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協議是總公司知曉並同意蔡某轉授的,因此蔡某雖以個人名義與兩原告簽署協議合同,但其依據與總公司的授權,仍然能夠提供相應的經營性資源給兩人使用。法院遂於近日作出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有效,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原標題:女子獲授權簽加盟協議被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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